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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服务维修公司经营范围

提问:
关于汇发【2008】73号文件中说: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请问这个不纳入该怎么理解?
回答:
根据外汇局23日下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即企业30000美元的预收款直接登记后在预收款额度下结汇,不受出口总额的限制。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政务平台上提问,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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